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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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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

【利衝宣導】有關辦理「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適用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自行迴避規定之補充說明!
發佈日期
2022-06-16
發佈單位
政風室
詳細內容


一、依本府111年6月6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11025558號函轉法務部111年5月31日法廉字第11105002860號函辦理。

二、法務部108年8月20日法授廉利字第10805006280號函略以「機關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應依政府採購法令規定公正執行採購評選職務,亦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4條第3項其他相類似之人事措施之範疇」;次按工程會108年8月5日工程企字第1080100628號函揭示,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及第7條規定之委員會中,專家、學者以外之人員(未達三分之二部分),得由機關遴聘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人員擔任,該等人員為機關之現職人員,可包括其他機關之現職人員,合先敘明。

三、綜上,機關辦理遴聘專家學者以外具有採購案相關專門知識之機關現職人員,具有採購法令專門知識並對該採購案之政策目的具相當程度之認知,亦需就評選結果負相當責任,故專家學者以外採購評選委員之擇定範圍具有特定性且具機關代表性,公職人員於機關採購案評選委員遴聘之簽辦流程中,涉及本人擔任採購評選委員會委員時,尚難謂與本法第4條第3項有利於公職人員於機關團體之人事措施之要件相當。
 
  • 更新日期:2022-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