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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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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要點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局長與民有約實施要點
100年3月31日北水秘字第1000312803號函訂頒
100年5月2日北水秘字第1000430962號函修訂
 
  1.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貫徹行政革新,提昇為民服務品質,加強與民眾面對面溝通,並有效處理民眾陳情案件,推動本局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2. 本要點所稱陳情案件,係指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以書面或言詞向本局提出之具體陳情。
  3. 前點書面包括電子郵件及傳真,並應載明具體陳情事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及聯絡方式。
    前項所稱聯絡方式包括電話、住址、傳真號碼或電子郵件信箱等。
  4. 陳情人如以言詞申請會見本局局長,應由本局秘書室指派專人製作紀錄,向陳情人朗讀或使其閱覽,請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如遞交相關書面資料,並應收受。
  5. 申請會見本局局長之陳情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本局得不予受理:
    1. 檢、警、調機關進行偵查中、已訴訟係屬中、經判決或決定確定者。
    2. 在行政救濟中、經判決或決定確定者。
    3. 以言詞陳情,應附具相關證明文件未附,經本局通知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
    4. 非屬本局權責者。
    5. 同一事由已約見,經明確答復後,仍一再陳情者。
    6. 未具名、無具體內容無法查證或經查證所留姓名、住址、聯絡電話或電子郵件位址屬偽冒、匿名虛報或不實者。
    7. 陳情內容涉及私權糾紛者。
    8. 經本局專案簽奉本市市長核可,不予受理者。
    陳情人無前項情形,如持有身心障礙手冊,或屬低收入戶、原住民者,得優先預約會見本局局長。
  6.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時間,應視本局局長行程排定。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地點,除於本局局會議室外,得視實際需要另洽場地辦理。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每次會見之陳情案件,以三件為原則,如遇時效緊迫之案件,得經本局局長核准酌予增加。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同一案件申請會見之人數不得逾十人。
  7. 陳情人申請會見本局局長,請於申請會見日七日前,填具申請書(附件一)向本局秘書室申請。
    本局秘書室受理前項申請,經審查無第五點第一項不予受理情形,應於會見日三日前,以通知書(附件二)通知陳情人會見本局局長之時間、地點。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案件,經本局秘書室登錄,除第五點第一項第三款及第六款案件外,應將請辦事項通知本局業務主管科室,本局業務主管科室應於受通知之日起三日內,簽註具體處理意見陳報本局局長。
    前項案件如涉及本局二科室以上業務,或無法確定業務主管科室時,應陳報本局主任秘書裁定主辦業務科室。
  8.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本局該案件業務主管及承辦人應準時陪同本局局長會見陳情人,並由本局秘書室專人負責製作會見簽到表(附件三)及紀錄,管制辦理情形。
  9.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本局業務主管科室,應依主席裁示事項妥適處理,於七日內將辦理情形,函復陳情人,並副知本局秘書室,如非屬本局權責範圍者,應告知權責機關或單位名稱;如因情況特殊無法依限函復時,應將辦理情形簽奉本局局長核准後,另函通知陳情人並副知本局秘書室。
  10. 本局業務主管科室依前點答復陳情人處理情形時,應針對案情內容敘明具體處理意見及法規依據,以簡明及肯定之文字答復陳情人,並副知有關機關或單位。
  11. 本局局長與民有約,如遇重要公務,本局局長未能依排定時間會見陳情人時,得指定副局長、主任秘書或其他業務主管代為會見,或由本局秘書室通知陳情人改訂會見日期。
  • 更新日期:2018-08-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