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補助計畫申請期限及停止補助條件:
(一)自計畫公告日起開始收件,原則至113年11月15日止停止收件(郵寄以郵戳為憑),但補助經費提前用罄,即停止受理補助。
(二)當本府水利局網站公告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即提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補助地區、對象及優先順序、限制、方式、申請書表及核撥程序:
(一)補助地區:位於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地區。
(二)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補助對象不包含商業用戶,另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10條,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4、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
(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
(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
(3)尚未接用自來水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前取得者。集建住宅係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管理委員會者。
2.有管理負責人者。
3.有召集人者。
4.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有臨時召集人者。
5.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
(三)補助限制及額度:
1、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25毫米(含)以下之用戶。
2、接水完成日期自104年7月29日起至106年6月2日止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補助2/3,且不得逾新臺幣15萬元。
3、接水完成日期於106年6月3日起者: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自來水普及率低(等)於70%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20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20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2/3。
(3)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2/3。
(四)補助申請方式:申請人向自來水事業單位申請接水,先行繳費並完成接水後(接水完成日期應自104年7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檢附所需申請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府水利局提出申請補助。
(五)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詳補助計畫內容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申請核撥程序:申請案件收件後,按市府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並視經費執行情形,依審核通過優先順序核撥申請人,若計畫經費用罄,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下次計畫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
三、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誤植,以補助計畫內容(詳附件)為準。
一、補助計畫申請期限及停止補助條件:
(一)自計畫公告日起開始收件,原則至113年11月15日止停止收件(郵寄以郵戳為憑),但補助經費提前用罄,即停止受理補助。
(二)當本府水利局網站公告年度補助經費用罄時,即提前停止受理補助申請。
二、補助地區、對象及優先順序、限制、方式、申請書表及核撥程序:
(一)補助地區:位於各自來水事業供水管線到達,但尚未接水地區。
(二)補助對象及優先順序:補助對象不包含商業用戶,另依據「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10條,補助優先順序如下:
1、低收入戶。
2、中低收入戶。
3、原使用水源水質,有不符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者。
4、政府政策規定需接用自來水者,列舉如下:
(1)已配合政府辦理延管工程、簡易自來水工程等政策但尚未接水之用戶。
(2)尚未接用自來水之一般住宅。
(3)尚未接用自來水之集建住宅,其使用執照須為中華民國95年1月1日前取得者。集建住宅係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具下列情形之一者:
1.有管理委員會者。
2.有管理負責人者。
3.有召集人者。
4.經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地方主管機關指定有臨時召集人者。
5.多數各自獨立使用之建築物、公寓大廈,其共同設施之使用與管理具有整體不可分性之集居地區者。
(三)補助限制及額度:
1、補助用戶設備外線以量水器口徑在25毫米(含)以下之用戶。
2、接水完成日期自104年7月29日起至106年6月2日止者,適用舊額度方式補助:補助2/3,且不得逾新臺幣15萬元。
3、接水完成日期於106年6月3日起者:
(1)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全額補助。
(2)自來水普及率低(等)於70%之村里用戶設備外線長度20米(含)以下費用全額補助,超出20米部分,補助超出長度費用之2/3。
(3)前二款以外情形者,補助2/3。
(四)補助申請方式:申請人向自來水事業單位申請接水,先行繳費並完成接水後(接水完成日期應自104年7月29日起至113年11月15日止),檢附所需申請文件,以郵寄或親送方式,向本府水利局提出申請補助。
(五)申請書表及應備文件:詳補助計畫內容及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
(六)申請核撥程序:申請案件收件後,按市府收件先後順序進行審核,並視經費執行情形,依審核通過優先順序核撥申請人,若計畫經費用罄,符合資格但尚未補助之申請案則移列到下次計畫按優先順序辦理補助。
三、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誤植,以補助計畫內容(詳附件)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