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新北市內依都市計畫法第42條劃設之排水溝用地、溝渠用地、河道用地、下水道用地、抽水站用地、污水處理廠用地等水利公共設施用地,辦理容積移轉送出基地同意取得條件如下:
一、位於下列範圍之一者:
(一)已開闢之各項水利設施及公共排水(雨水、污水)下水道設施範圍。
(二)已公告之水利事業用地。
(三)已開闢本府各項其他公共設施。
二、需地機關因共有土地管理需求,得要求申請人依民法完成共有物分別管理協議。
三、需地機關因環境維護管理需求,得要求申請人增設指定形式之阻隔設施。
四、上述下水道設施可由公開網路系統「新北市雨水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新北市污水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查詢。
一、位於下列範圍之一者:
(一)已開闢之各項水利設施及公共排水(雨水、污水)下水道設施範圍。
(二)已公告之水利事業用地。
(三)已開闢本府各項其他公共設施。
二、需地機關因共有土地管理需求,得要求申請人依民法完成共有物分別管理協議。
三、需地機關因環境維護管理需求,得要求申請人增設指定形式之阻隔設施。
四、上述下水道設施可由公開網路系統「新北市雨水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新北市污水下水道地理資訊系統」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