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本府111年8月31日新北府政四字第1111664147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表格請增列於補助法令或標準作業流程(或計畫)內,以作為受補助者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之一,由申請補助者聲明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定關係人身分。
三、重申除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辦理之補助或1萬元以下之補助外,補助機關開始受理補助前應將相關資訊(例如補助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若申請人已於上開表格揭露關係人之身分關係,機關應於核定補助後30日內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以避免受罰。
二、有關旨揭表格請增列於補助法令或標準作業流程(或計畫)內,以作為受補助者應檢附之相關文件之一,由申請補助者聲明是否具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所定關係人身分。
三、重申除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辦理之補助或1萬元以下之補助外,補助機關開始受理補助前應將相關資訊(例如補助項目、申請期間、資格條件、審查方式、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全案預算金額概估等)以電信網路或其他足以使公眾得知之方式充分公開,若申請人已於上開表格揭露關係人之身分關係,機關應於核定補助後30日內依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以避免受罰。